| 计划生育公益金 | |||||
| |||||
|
|
(一)补助对象 200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指未婚子女,下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或重病,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3、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伤残或重病,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含)的低保家庭; 4、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低保家庭。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且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助,单方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2、符合第二、三两种条件规定的对象,视情给予一次性5000—8000元补助。 3、符合第四种规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所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低保、死亡、残疾、重病、大学入取通知书、子女未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