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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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扶助对象 具有萧山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扶金享受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08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再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4月1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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