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领证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三个月内及时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