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人口计生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公示
发布日期:2009-09-30   点击次数:

  

 

 

 

 

 

 

 

 

 

 

 

 

 

一、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5、《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6、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稽查大队

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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