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0-05-18   点击次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含“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三)奖扶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土地征用农转非、曾经怀孕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5月2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

具有萧山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扶金享受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08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再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4月1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参保优惠(在养老保险全覆盖中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一)享受对象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本地区户籍且系农业户口(含征地农转非),已领取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独生子女家庭证明)的下列对象:

1、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的。

2、参加政府出台的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可以领取社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

(二)优惠标准

1、符合第一种条件的对象,从2008年起到该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区财政每年补贴1000元。

2、符合第二种条件的对象,鼓励其个人参保,在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社保养老金的次年起,政府每月给予80元补贴。

两种优惠方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土地征用农转非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4月3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计划生育公益金

(一)补助对象

200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指未婚子女,下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或重病,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3、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伤残或重病,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含)的低保家庭;

4、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低保家庭。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且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助,单方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2、符合第二、三两种条件规定的对象,视情给予一次性5000—8000元补助。

3、符合第四种规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所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低保、死亡、残疾、重病、大学入取通知书、子女未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一)投保对象:

凡是户籍在萧山区,出生3个月至17周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成年人。

(二)保险费:10元/人/年。(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保险责任:

1、身故保障金:3万元(疾病身故在投保90天后);

2、意外残疾保障金:最高3万元(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

如果您愿意为您的孩子提供一份保障,请配合提供以下资料:

①您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您签名的投保回执。

☆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2、第一个子女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内;

3、结婚时间在4年(含4年)以上;

4、独生子女为现家庭夫妻亲生子女或再婚家庭的一方亲生子女。

从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放弃生育二孩奖励条件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村(居)和镇(街道)审核,区人口计生局批准,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

所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再生育审批表(2份)、入赘、再婚、土地征用农转非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由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

上述优惠奖励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在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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