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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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奖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奖扶对象 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 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2、已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出资(含部分出资)参加养老保险的; 3、未婚单亲收养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应停止享受农村奖扶政策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区的; 3、发生再生育或收养的; 4、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5、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出资(含部分出资)参加养老保险的。 (四)享受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奖扶金,由区财政拨付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每年累计兑现一次。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前婚育情况、土地征用农转非、曾经怀孕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由村(社区)评议,镇街初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兑现。 ☆参保优惠(在养老保险全覆盖中实行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一)参保优惠对象 参保优惠的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 2、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在 第一类对象为:已领取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参加萧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 第二类对象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并按规定开始享受萧山区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两种方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优惠对象 1、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2、已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出资(含部分出资)参加养老保险的; 3、未婚单亲收养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应停止享受参保优惠政策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区的; 3、发生再生育或收养的; 4、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5、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出资(含部分出资)参加养老保险的。 (四)享受标准 符合参保优惠政策的第一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区财政拨付给区社保中心,每年补贴1000元(个人承担金额小于1000元,按实际金额拨付),到年满60周岁止。 符合参保优惠政策的第二类对象,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补贴,由区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前婚育情况、土地征用农转非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由村(社区)评议,镇街初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兑现。 ☆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 具有萧山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应停止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1、原特扶对象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 2、原特扶对象残疾的子女已康复或经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重新认定其独生子女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下的(不含三级); 3、特扶对象死亡的; 4、特扶对象户籍迁出本区的; 5、原特扶对象因其它原因,发生不符合特扶条件的。 (三)享受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再婚前婚育情况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由村(社区)评议,镇街初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兑现。 ☆计划生育放弃再生育奖励 (一)奖励对象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萧山区户籍的夫妻,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2、第一个子女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内; 3、结婚时间在4年(含4年)以上; 4、独生子女为现家庭夫妻亲生子女或再婚家庭的一方亲生子女。 (二)下列家庭不属于奖励对象 1、收养家庭; 2、政府出资计划生育参保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全额返还奖励金 1、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享受标准 1、 2、2008年度及以前已经申请办理了放弃生育二孩奖励的对象,仍按原政策执行,不得享受此调整后的奖励政策。 所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再生育审批决定通知书、入赘、再婚前婚育情况、土地征用农转非等证件或证明。 ☆计划生育公益金 (一)补助对象 1、独生子女(指未婚子女,下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或重病,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3、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伤残或重病,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含)的低保家庭; 4、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低保家庭。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且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助,单方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2、符合第二、三两种条件规定的对象,视情给予一次性5000—8000元补助。 3、符合第四种规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所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低保、死亡、残疾、重病、大学入取通知书、子女未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一)投保对象 凡是户籍在萧山区,出生3个月至17周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成年人。 (二)保险费:10元/人/年。(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保险责任 1、身故保障金:3万元(疾病身故在投保90天后); 2、意外残疾保障金:最高3万元(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 如果您愿意为您的孩子提供一份保障,请配合提供以下资料: ①您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您签名的投保回执。 上述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在区人口计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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