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须知
发布日期:2009-10-14   点击次数: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当您因工作或生活需要,离开杭州市城区(八城区)异地居住时(或者户籍为杭州市八城区以外进入萧山区居住时),应当享受和履行下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并接受孕情检查,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二、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接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婚育证明补办通知后,在3个月内可委托家人、亲友在户籍地补办,也可由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沟通后,由户籍地补办。

三、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已婚的,还应当接受孕情检查。

四、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待照顾。

六、成年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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