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发布日期:2004-04-28   点击次数:

  

 

 

 

 

 

 

 

 

 

 

 

 

 

一、 特批原则

(一)、特批对象,是指《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合法夫妻申请生育子女的审批。特殊情况是指要求生育夫妻具有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情况。

(二)、特批必须从严控制,各区、县(市)当年特批数不得超过当年度人口计划数的2‰(六城区不超过指导性计划数的2‰),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特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特批条件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一方经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3、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身边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4、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杭州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千方子女判给对方,另一方子女留身边,经杭州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独生子女经杭州市级以上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系非遗传性残疾,年龄超过十八周岁以上的;

7,一方生育过一孩,另一方依法收养一孩并经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鉴定不能生育,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8、其他特殊情况, 由市计生委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根据特批原则和群众的特殊情况以及特批指标统筹安排。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三、特批程序

(一)、夫妻双方在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领取《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分别交给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

(二)、夫妻双方所在地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分别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

(四)、区、县(市)计生局调查核实,写出群众座谈会记录、调查报告,经生育审批小组审查、研究、签署意见后,通知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在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生育管理所在地)的行政村(居委会)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市)计生局于每月20日前报市计生委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由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或区、县(市)计生局重新组织调查。

(五)、市计生委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于每月下旬研究审批。

(六)、当事人夫妻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区、县(市)计划生育局,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分别完成调查核实、公示工作,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计生委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市计生委将《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按季向省计生委报送备案,并在年终作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总结。

(八)、符合特批条件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在上报特批材料前,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进行不孕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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