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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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孩生育政策: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二孩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 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 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 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连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生育间隔: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1、女方在28周岁以上; 2、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特殊情况生育政策: 1、夫妻一方经杭州市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身边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3、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4、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杭州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子女判给对方,另一方子女留在身边,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独生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系非遗传性疾病,年龄超过十八周岁以上的; (四)农转非生育政策: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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