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4-04-26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真正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萧政发[2003]1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就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必须符合区政府(萧政发[2003]10号)文件第十、十一条的要求,参保人须缴费满15年(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二、参保形式

  区计生局作为参保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对象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我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其中9%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累计缴费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后,按照《关于印发〈萧山区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发[2000]79号)的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可享受正常的养老金调整待遇。从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对象,可申请往前补缴,但补缴最长不超过8年。补缴额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今后区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费筹措

  1、按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养老保险费按照区、镇(街道)、参保对象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符合第十条的对象,所需经费全额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承担。对第十一条的参保对象,正常缴费部分按区40%,镇(街道)30%,参保对象30%缴纳;补缴费部分按区30%,镇(街道)30%,参保对象40%缴纳。区负责部分由区财政和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共同分担。(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负担比例区、镇财政各50%。)

  五、违约处理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不再符合参加独生子女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8%返还区计生局,由区计生局返还其个人缴纳部分,参保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六、组织实施

  全区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归口管理,搞好业务指导。由区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实行参保对象、镇、区同步到位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局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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